第(3/3)页 二号被告人张亮,明知周力齐带来的电瓶车是他非法所得,仍代为销售,次数大于十次,达到刑法中关于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标准,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! 听到公诉人宣读的诉讼请求,这对难兄难弟脸色变得异常难看。 五年啊! 审判长还是老熟人沈中远,他依次询问两个被告对起诉状内容是否有异议。 对此,周力齐和张亮都表示无异议。 开局很顺利,没什么特殊的事情发生。 接着进入法庭调查阶段。 公诉人率先列举证据。 警方已经完善了整个证据链,不光有照片和日记,还顺着销售渠道找到不少已经被卖出去的“赃物”。 并根据周力齐日记中记载的时间和地点,调取监控取证。 再加上两人的聊天记录和资金往来。 可以说事实清楚,争取明确。 罪名成立没有任何问题。 在这个阶段,两位辩护人并未质证。 直到韩非举证结束,他们才开始为自己的当事人展开辩护。 张伟率先起身开始发力。 “尊敬的审判长,审判员,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我接受被告人周力齐的委托,担任他的辩护人,为其进行辩护。” “接受委托之后,我研究了检察院针对本案的起诉书,查阅了卷宗材料,会见了当事人,走访了有关证人,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。” “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,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” 张伟站得笔直,声音洪亮吐字清晰,阐述他的辩护意见。 “首先,起诉书认为我方当事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盗窃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对此,辩护人不持异议。” “其次,我方当事人符合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。” “第一,我方当事人积极退赃退赔,已经获得绝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。” “根据《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》中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,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,综合考虑犯罪性质、赔偿数额、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%以下。” “第二,我方当事人当庭认罪认罚……” “根据《最高院……通知》中第三款第八条规定,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,根据犯罪的性质、罪行的轻重、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%以下。” “第三……” 第(3/3)页